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8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

2010-07-27 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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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朋友:
    你们好!《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在对深圳特区范围内发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已有更为严格的管理和更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我们相信,《条例》的实施将对深圳特区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我们创造更加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使深圳道路交通更加安全畅通,广大市民的出行安全更有保障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希望广大市民朋友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条例》的规定,做一个遵规守法,安全文明的交通参与者,为深圳进一步创造优良的道路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为便于广大市民朋友更好地学习和了解《条例》,现将〈条例〉的有关基本情况和规定内容介绍如下:
 
一、《条例》的基本情况
    《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内容共有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和征信,执法程序,执法管理和监督,附则6章71条。《条例》是在认真总结现行《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香港、新加坡等世界先进城市的管理经验,在特区立法权限内大胆创新的一部法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它既注重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又具体落实了宽严相济、人性化管理的指导思想,对于促进构建我市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起草到审议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社会各界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其中,建议献策,可以说《条例》的内容既凝聚了广大市民群众的智慧、要求和期待,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我们相信,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深圳全体交警一定能将《条例》充分贯彻实施,形成严管氛围,保持全市交通通行状况基本良好,使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执法行为更加规范,使深圳成为全国交通管理最严格的城市之一,为全市人民的日常生活顺利进行提供坚强有力的交通保障。
 
二、《条例》突出对严重交通违法的严管重罚
    《条例》加大了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综合运用记分、安全教育、社会服务、征信、罚款等措施,严格管理,严厉处罚,增强威慑力,强化源头治理,注重治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大幅提高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条例》在上位法基础上,大幅提高了对飙车、改装车、肇事逃逸、无牌、遮牌、套牌、假牌等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例如,《条例》第30条规定,对套牌假牌车,依法扣留机动车的,处五万元罚款;第28条第1款规定,对于驾驶无牌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一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如,对交通肇事逃逸、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泥头车严重超载、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等严重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重的罚则。
    二是新设了累进加罚制度。《条例》在总结多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累进加罚制度,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例如,《条例》对冲红灯的处罚采取了累计加罚的方法,起罚标准保持500元不变,一年内违反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一千元罚款;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这样的累进加罚,也体现在了对泥头车严重超载、遮挡污损号牌等行为的罚则方面,《条例》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三是严格落实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从《条例》实施起,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也要记分。《条例》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分。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够提供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驾驶人姓名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经违法行为人承认的,对机动车所有人予以处罚并记分。为增加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成本,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对驾驶员记分管理的措施。
    四是强化资格罚,增加了暂扣驾驶证项目和期限。《条例》规定,对于多次违反同一交通违法行为的要暂扣驾驶证,增加违法成本,如冲红灯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扣驾驶证三个月。另外,如在快速干道、高速路上有逆行、在应急车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一年内违反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每次暂扣驾驶证三个月。
 
三、注重源头管理,侧重治本
    为从源头上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条例》不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的始作俑者规定了处罚,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也规定了罚则。
例如,针对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违法改装机动车灯具和动力装置的行为,《条例》着眼于加大对车主和违法改装企业的法律责任,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改装的行为发生,第26条规定:驾驶改变、加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动力装置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责令消除违法状态,收缴违法装置,对车辆所有人处两千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者个人处一万元罚款。
    又如,《条例》第23条对泥头车超载,除了对驾驶人进行处罚外,还规定了车辆所有人、使用单位以及相关主管人员未尽到管理责任的罚则
    再如,营运车高速公路上下客罚经营单位。《条例》第18条第2款在规定对驾驶人和上下车的乘车人进行严厉处罚的基础上,还规定要对营运车辆所属的经营单位予以一万元罚款。从源头上杜绝行人在高速公路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此外,条例还首次明确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征信体系。《条例》规定四类情形将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或者企业信用征信系统,供社会查询:个人被并处拘留、吊销或者扣证三个月以上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且负有事故责任的;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运输企业车辆平均违法率较高或者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四、宽严相济,体现人性化执法和管理
    一是行人违法后自愿维护秩序可免罚款。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理念,《条例》特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交通警察可以安排其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后,给予口头警告,免予罚款处罚。
    二是首次一般违法行为警告不罚款。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罚款,只给予警告:该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在本市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该违法行为仅被处以罚款处罚,且数额在五百元以下
    三是不合理处罚应撤销。三种情况下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拍到的违法行为可以申诉,经查证属实的,撤销该违法记录:交通信号灯因故障或者被障碍物遮挡影响驾驶人识别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不符合标准影响驾驶人识别的;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有违法行为的。
    四是主动学习考试减少记分。驾车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未达到十二分的,可以申请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不少于六小时,考核合格后每次减少其累积记分三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减分不超过六分。
    五是申请参加社会服务折抵暂扣驾驶证时间。《条例》借鉴发达国家及香港、澳门交通立法管理的经验,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如果被处暂扣驾证,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必须由违法行人为人完成),提供社会服务一个小时折抵暂扣驾驶证一天,最长不超过暂证期限的三分之二。目前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此制度为国内首创。
 
五、强化执法管理和执法监督
    《条例》设专章对交警的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形成了严密的监督体系。其中规定了交通监控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规定了交通警察的考核上岗制度,规定了交通警察执行职务的禁止行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管理,每年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违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交通警察的禁止行为,还规定了社会监督的渠道和查处反馈制度。我们相信,认真落实条例执法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必将使交警的权力充分在阳光下运行,使交通管理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六、关于《条例》的实施范围
    日前,国务院已批复同意深圳经济特区范围自2010年7月1日起扩大至原特区外,这意味着我市将改变道路交通管理法规“一市两法”的现状。8月1日后,《条例》的适用范围将覆盖深圳市所有的行政区域。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